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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實保全 KHS168
主要選單

高雄縣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縣保全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保全業發展,促進社會安全,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縣行政區域為範團。會址設高雄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提昇同業保全經營管理及技術改進、有關專業人才培訓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專業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及研究發展事項。

九、關於會員及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之基本資料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十二、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三、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市區或其他無保全業公會組織之縣市經營保全業,領有保全特許證及商業證照之公司行號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其他防盜、防身、

安全監視系統..等相關領有商業證照之公司行號可以贊助會員身份申請

    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凡在國內經營保全業務,領有合法證照,惟非領有高雄縣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均可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前兩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者,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應以公司負責人、經理級以上。依本章程卅七條二款繳納常年會費公平標準,各會員無論資本額多少,均不分等級。

第七條 第六條第一款之公司,依法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二份,檢附營業證照影本二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六條第二款之公司,亦可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二份,檢附營業證照影本二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贊助會員。

本會對會員均應發給會員證書;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證照格式及記載內容,均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第一款之公司,依法應參加本會之同業,不依法加入為會員者,本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再逾期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會員之公司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本會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其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已為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選派代表時,應連同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出席會議。撤換時亦同。

第十一條  正式會員之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之會員代表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權利義務均與正式會員相同。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但贊助會員欠繳會費逾三個月以上者,自然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及發生第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但屬第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暫停會籍兩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處分,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違反本會章程及各項規章決議者。

二、  違反本會公約及詆譭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三、  破壞本會團體行動者。

第十五條  會員應按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如不按規繳納者,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者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會員被除名或退會者,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者,一律繳清。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二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長委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案,及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等。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第廿四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三、預先審查理事會之會議議程及各項提報資料。

四、預先審查提交理事會討論之各項提案。

第廿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其所代表之公司,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及註銷會籍者。

四、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發生本章程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得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

六、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

七、前項第五款所稱會員大會,除「發生本章程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

一」  外,應按照本章程第卅三條規定辦理。

二」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九條   本會事務所得設總幹事一人、幹事二人,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備後行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令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訂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員之選派。

第卅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六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須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本會會員常年會費,各會員無論資本額多少,均不分等級一律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新加入會員以加入當月數乘會費平均數為其應繳之會費,各會員應於每年元月底前繳費,如延遲繳交者,依第十五條處置。

三、事業費:本會於必要時,得另行製訂計劃與辦法,經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并呈准主管機關後,舉辦有關之事業,其收益得為本會經費。

四、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廿,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五、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六、會員分擔之事業費,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應另立會計,依本章程第四十條之程序辦理。

八、興辦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九、特別捐:本會於必要時,將用途與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呈請主管機關之核准,得徵收特別捐。

十、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十一、其他:因會務進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  本會會員退會時,已繳納之各項會費事業費等,概不退還。

第卅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編製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一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保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高雄縣保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名冊

會員公司名稱

職稱

姓名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重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khs168.com/

理事長

邢書誠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339-119

07-7494943

聯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liantzoong007@yahoo.com.tw

常務監事

胡佩錦

高雄縣大寮鄉民義街65號之1

07-7033545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jhjhann@yahoo.com.tw

常務理事

安伯琇

高雄縣鳳山市南福街172號

07-7675346

允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bin.huei@msa.hinet.net

常務理事

張秀華

高雄縣鳳山市文化路45-171

07-7469839

龍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cclc12342001@yahoo.com.tw

理事

王國榮

高雄縣鳳山市鳳頂路3751

07-7961234

110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b747.s8947@msa.hinet

會員

陳一宗

高雄縣鳳山市文澄街95-5號7樓

07-7927832

全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chyuanyow@hotmail.com

會員

魏海山

高雄縣鳳山市建國路3段399號1樓

07-7996661

燦興企業有限公司

shmcool@yahoo.com.tw

會員

蔡坤達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538號

07-55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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